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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高雄市杉林區大愛園區原住民文化公園 租賃管理(至投標者投件後下架) 張貼日期:109-05-29
更新日期:109-11-19
新聞網址:
公告內容:

一、目的:

    本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為扶植原住民產業發展,本會將採公開徵選方式,徵求合適之組織進駐高雄市杉林區大愛園區原住民文化公園(以下簡稱原民公園)租賃及維護管理,針對原住民產業環境改善、組織發展、產品研發、行銷推廣、地方特色品牌形塑等,建構永續經營之產業聚落,以維持原住民族人生計。

二、租用及維護管理範圍

建築要項

申請面積

各層用途

地上001層

  1. 5

遊客服務中心(展示室)

  • 、管理標的包含遊客服務中心及周邊內外空間,如電燈、茶水間、周邊環境清潔、植栽澆灌修剪及保全等之維護與管理(以下簡稱各場地。)。

​三、評選對象與資格

    凡熱愛原住民文化,曾投入人力及物資興辦社會公益事務著有貢獻,或響應政府政策著有績效,並對於扶植、培訓及發展原住民經濟產業有豐富經驗,且為合法登記之組織或團體。

四、執行項目

    原民公園租用管理範圍內推廣行銷本市原住民生產或製作、設計之農產品、手工藝品、美食、文創商品、旅遊行程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附屬業務,並維護環境清潔及撫育植栽園區草木。

五、使用期限

     自場域點交次日起至屆滿五年止。

六、招租金額:

   本計畫依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國有出租基地租金率調整方案、本府財政局經管市有非公用不動產租金及出租作業規定辦理。為計算方式,以5年計:

 

土地申報

地價

建物坐落土地面積(m)

房屋現值

租金率

年租金

國有土地

480

473.5

-

5%

11,364

市有房地

-

-

1,198,900

10%

119,890

合計

-

-

-

-

131,254

 

備註:承租管理單位倘為政府機關、非營利法人、非營利團體、立案登記宗教團體、教會及學校(含幼稚園、托兒所)作該目的事業之使用者,可按土地租金6折計收。

柒、報名應檢附資料

(一)原民公園申請書

(二)書面計畫書1式8分

(三)廠商(法人團體)基本資料

(四) 廠商聲明書

(五) 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立案)證明文件影本

(七)現任董(理)事、監事及現職工作人員名冊

(八)經主管機關核備之最近一年會員大會(或社員大會)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