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本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為扶植原住民產業發展,本會將採公開徵選方式,徵求合適之組織進駐高雄市杉林區大愛園區原住民文化公園(以下簡稱原民公園)租賃及維護管理,針對原住民產業環境改善、組織發展、產品研發、行銷推廣、地方特色品牌形塑等,建構永續經營之產業聚落,以維持原住民族人生計。
二、租用及維護管理範圍
建築要項 |
申請面積 |
各層用途 |
地上001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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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客服務中心(展示室) |
三、評選對象與資格
凡熱愛原住民文化,曾投入人力及物資興辦社會公益事務著有貢獻,或響應政府政策著有績效,並對於扶植、培訓及發展原住民經濟產業有豐富經驗,且為合法登記之組織或團體。
四、執行項目
原民公園租用管理範圍內推廣行銷本市原住民生產或製作、設計之農產品、手工藝品、美食、文創商品、旅遊行程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附屬業務,並維護環境清潔及撫育植栽園區草木。
五、使用期限
自場域點交次日起至屆滿五年止。
六、招租金額:
本計畫依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國有出租基地租金率調整方案、本府財政局經管市有非公用不動產租金及出租作業規定辦理。為計算方式,以5年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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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申報 地價 |
建物坐落土地面積(m) |
房屋現值 |
租金率 |
年租金 |
國有土地 |
480 |
473.5 |
- |
5% |
11,364 |
市有房地 |
- |
- |
1,198,900 |
10% |
119,890 |
合計 |
- |
- |
- |
- |
131,254 |
備註:承租管理單位倘為政府機關、非營利法人、非營利團體、立案登記宗教團體、教會及學校(含幼稚園、托兒所)作該目的事業之使用者,可按土地租金6折計收。
柒、報名應檢附資料
(一)原民公園申請書
(二)書面計畫書1式8分
(三)廠商(法人團體)基本資料
(四) 廠商聲明書
(五) 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立案)證明文件影本
(七)現任董(理)事、監事及現職工作人員名冊
(八)經主管機關核備之最近一年會員大會(或社員大會)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