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本鄉東岳段906地號原住民保留地,優先受理原住民於本公告期間內申請租用該土地開發或興辦事業。
依據: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24條辦理。
公告事項:
公告期間:自民國109年01月10日期至109年02月09日止,計30日(以發文日起至屆滿30日止)。
一、本所受理『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依據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24條規定,申請租用本鄉仲岳段906地號原住民保留地(面積288平方公尺)興辦郵電運輸事業。依該條文第4項規定,應先公告30日,公告期滿無原住民申請時,使得審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案。
二、具原住民身分者,得依據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24條規定檢具申請書及相關附件,於公告期間內向本所提出申請租用該土地開發或興辦事業。
三、倘對本公告異議者或損及利益,請於公告期間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所提出異議,屆時未提出視為無異議,本所逕依原住民保留開發管理辦法第24條規定審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