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茲公告本區義盛段131地號1筆原住民保留地他項權利人呂志強君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有關原住民保留地土地管理資訊系統登載土地現況使用人王文增君(歿)與土地權利人申辦土地權利回復登記之土地權屬疑義辦理全國公告,與土地有相關之利害關係人得於公告期間檢具書面提出聲明異議,請 貴機關(單位)協助張貼公告欄公告週知。
依據:
一、桃園市政府105年4月29日府原產字第1050079011號暨本公所107年5月31日復興區農經字第1070015433號函辦理。
二、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5、17條之規定辦理。
三、原民會保留地各種用地申請作業須知第一之(三)點之規定辦理(審查或辦理注意事項)。
公告事項:
一、旨揭土地依據原住民保留地土地管理資訊系統登載之土地現況使用人係王文增君,依據原住民保留地相關規章,本公所需釐清土地權利人與土地現況使用人間就旨揭土地有無糾紛情事,俾憑續處土地權利回復登記事宜。
二、土地現況使用人王文增均係非原住民,業於102年月8日仙逝,依據上開市府函示辦理全國公告1個月,倘若無人異議後再賡續辦理相關程序。
三、土地權利人倘若有繼續自行經營使用或自住土地者,須於申辦土地權利回復登記期間提供相關佐證併立切結書面。
四、公告期間: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至109年2月8日止,計一個月。
五、受理異議聲明期間、地點及注意事項:
(一)期間:如同公告期間內,逾期不再受理異議聲明。
(二)地點:本公所二樓農經課地政窗口。
(三)注意事項:
1.上開認有侵害權益者不包含私下之讓渡、買賣或協議之行為、文件等,倘有糾紛爭議者,請雙方自行溝通解決或交付司法途徑以維自身權益。
2.異議聲明書件,請逕送本公所公文登記桌收文;或以郵局掛號寄達,申請日期以本公所登記桌收文之日或郵局收件郵戳為憑。
六、土地現況使用人或相關利害人關係人倘逾聲明異議者,或聲明異議證據不足者,本公所依規定將逕為土地權利回復登記事宜。